(2.7.2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入沪条件及相关程序:)
一、2012上海落户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为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0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1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2012上海落户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自主创业证》。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各类专利证书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已申请各类专利但在受理截至期前尚未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可先行递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在2011年底前补充递交专利授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2012上海落户受理期限
2011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2011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路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路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六、审核结果查询
2011年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至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七:落户后相关手续办理
1、办理户籍证明
(1)需开具《户籍证明》的人员,必须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已退工或更改单位及已婚者必须做好信息变更工作)。
(2)凡2000年及2000年以前毕业的落户中心的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应于登记日后的周一、三、四下午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
(3)凡2001年以后毕业的落户中心的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应于登记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下午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
(4)凡落户在中心集体户口的人员,必须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的第11个工作日,方可办理开具《户籍证明》的登记手续。
2、办理户籍迁移
(1)落户中心满一年后户口可迁出,申请人事先须征得迁往地警署(派出所)和户主同意迁入后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材料:"户籍、档案受理凭证"、《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户籍迁出申请表》(此表可到中心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未更换单位的带好单位同意迁出户籍的证明或在"申请表"上盖章,已更换单位的带好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并由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户口迁移证》应于办理登记手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
(2)落户中心不满一年的,因本人结婚或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出者,可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须带材料:"户籍、档案受理凭证",《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户籍迁出申请表》(此表可到中心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未更换单位的带好单位同意迁出户籍的证明或在"申请表"上盖章,已更换单位的带好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并由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结婚证、配偶户口本或房产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应于办理登记手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
3、办理户籍注销、恢复
落户在本中心,出国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人员离境前应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归国后可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1)注销户籍
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签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理由中心提供户籍所在地警署(派出所)出具的一张户籍注销证明,请妥善保管。
(2)恢复户籍
凭户籍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开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然后再凭通知单到本中心恢复户籍。
4、换发身份证
(1)常规身份证办理落户中心人员需办理新身份证,必须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和身份证照片一张在中心申请办理并填写《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制作期为三个月,领新证时需出示:"户籍、档案受理凭证"、《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副联、原旧身份证(若旧身份证遗失,须出示单位证明),查询身份证办理情况,可通过声讯电话。
(2)快证办理
落户中心人员,原身份证遗失,在办理公证、贷款、升学、就业和申领护照等权益事项时,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快证",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申请人身份证遗失补办快证及因何事急需使用身份证的证明和本人申请,身份证照片三张,要带好"户籍、档案受理凭证"。本中心为其办妥快证材料,第三个工作日后由其本人携带申办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约需十天左右。
(3)临时身份证证办理落户中心人员,原身份证遗失,因外出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馆手续的,由单位出具申请人身份证遗失补办临时身份证证及何时赴何地出差的证明,凭本人申请、身份证照片二张办理,带好"户籍、档案受理凭证",本中心为其办妥临证材料,第三个工作日后由其本人携带申办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四、办理社会保障卡
人的社会保障卡可到上海市范围内的任何一个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如居住地、工作地等)。办理前先致电,咨询有关情况。如需要户籍证明,可到中心办理,并在办理时告知工作人员用途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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