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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华水政2016-39号))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8-10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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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水政〔2016〕39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03月29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华水政2016-3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华水政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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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水政〔2016〕39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

  

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03月29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汇聚一批学科领军人物,带动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端人才引进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原则;

  

(二)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兼顾其他学科原则;

  

(三)德才兼备、择优选聘原则。

  

第三条学校着重全职引进在海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大师,或者具有长期、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正在主持或者曾经主持国家重大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高端人才。分为下列三类:

  

(一)首席科学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身体健康。

  

(二)领军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含外专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3.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专家;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7.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教授,在本学科领域得到国际同行认可;8.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杰出青年人才

  

1.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5.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世界高水平大学副教授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得到国际同行认可;8.其他杰出青年人才;9.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学校为高端人才提供下列待遇:

  

(一)对引进的首席科学家,实行一人一议,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待遇不低于以下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00万元以上,安家费200万元,聘期内年薪100万元,并提供不小于200平米的校内住房一套,配备助手和科研秘书,协商解决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入学等问题;

  

(二)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实行一人一议,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待遇不低于以下标准:为自然科学领域的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0万元以上及必备的科研条件,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以上及必备的科研条件,配备助手和科研秘书,并提供不小于200平米的校内住房一套,安家费100万元,聘期内年薪80万元,协商解决家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入学等问题;

  

(三)对引进的杰出青年人才,全职在学校工作的,为自然科学领域的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0万元至1000万元及必备的科研条件,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至100万元及必备的科研条件,配备助手和科研秘书,并提供不小于200平米的校内住房一套,安家费80万元,聘期内年薪50万元,协商解决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入学等问题;

  

(四)对短期引进的、不能全职在学校工作的高端人才,以特聘教授身份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实行一事一议,签署聘任协议,聘期3年,解决在校工作期间的科研及—4—

  

生活用房,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目标、聘期考核目标及相关待遇。

  

第五条全职在学校工作的高端人才,聘期内应当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一)首席科学家

  

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实行一人一议,总体上应当完成如下任务:

  

1.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带领学科、平台和创新团队进入国家级层次;2.主持国家重点以上科研项目,领导本学科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任期内应当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得国家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领军人才

  

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实行一人一议,总体上应当完成如下任务: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进行科学研究。任期内应当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申请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以上,申报并获得国家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领导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组织并带领一支

  

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推动学科、平台和创新团队进入国家级层次。

  

(三)杰出青年人才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进行科学研究。任期内应当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申请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以上,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者国家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领导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组织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申报并获批省部级平台和创新团队。

  

第六条学校对高端人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和考核:

  

(一)对引进的高端人才,以团队建设为基础,以发展学科为目标,按照不同层次,在尊重本人意愿情况下,协商确定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二)高端人才聘期为一般为10年。签订聘任协议两个月内,学校提供住房并提供50%的安家费,剩余安家费按每年总数的10%分5年付清。年薪按每满一年兑现一次。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另行签署协议;

  

(三)学校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高端人才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团队建设、学科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引进的高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提前—6—

  

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追回住房和已发安家费,并视情况追回已发部分或者全部年薪:

  

(一)未满10年提前辞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违法违纪被处理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在校工作时间不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的;

  

(六)以及其他不良情况者。

  

第八条学校成立高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高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组织部、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各学院或者研究机构人才引进申请;

  

(二)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拟引进高端人才报告;

  

(三)为引进高端人才办理入校手续;

  

(四)落实高端人才的政策和待遇;

  

(五)组织高端人才年度考核;

  

(六)完成其他与高端人才引进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或者研究机构的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由学院院长或者研究机构负责人牵头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搜集本学科高端人才信息,建立高端人才信息

  

库;

  

(二)负责高端人才的前期考察;

  

(三)向学校“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人才引进申请;

  

(四)负责高端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团队建设、安排助手及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充分利用媒体、留学生联谊会、博士后联谊会、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平台进行宣传。坚持长期跟踪、专人联络、实时更新。注重发挥知名专家、校友在人才引进中的积极作用。外事出访活动应当有人才引进任务或者走访任务。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高端人才快速评估反馈机制和快速决策机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及时确定高端人才的岗位和待遇,一揽子解决高端人才工作条件等相关问题,提高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统筹经费、房产、科研设备、辅助人员等各类资源配置向高端人才倾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资源保障。学校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高端人才营造一个舒适安心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将高端人才引进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考核。对引进高端人才的二级单位实行激励机制:每引进一位全职首席科学家,奖励30万元人才引进费;每引进一位全职领军人才,奖励20万元人才引进费;每引进一—8—

  

位全职杰出青年人才,奖励10万元人才引进费。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2年内没有引进高端人才的,学校划拨经费时扣除单位总体经费的0.3%。

  

第十三条学校在编在职教师达到三类高端人才引进条件的,参照该《办法》的待遇进行协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华水政〔2016〕8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5月27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学科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实现我校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校内在职教师设立高层次人才岗位。高层次人才岗位分为“大禹学者”特聘教授、学科骨干和青年新秀三个类型,聘期为每届5年。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指标不限。实行动态管理,按需设岗,分期进行,并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的建设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申请高层次人才岗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于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申请高层次人才岗位者,应当符合一定的年龄、职称、学历等条件,年龄截止至申请之日。

  

1.申请“大禹学者”特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教授职称,一般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2.申请学科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青年新秀,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

  

4.高层次人才岗位的申请者是优秀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每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有比较突出的科研业绩。

  

1.申请“大禹学者”特聘教授者,应当学术造诣高深,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备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保持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近五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科研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限中文期刊)或者A&HCI、SSCI、CSSCI收录,或者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6篇以上;

  

(2)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层次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及以上层次项目1项以上,或者承担经费不少于100万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3)以前2名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者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者以前7名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2.申请学科骨干者,应当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到达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近五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科研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限中文期刊)或者A&HCI、SSCI、CSSCI收录,或者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5篇以上;

  

(2)主持承担1项经费不少于20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主持承担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者承担经费不少于50万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3)以前3名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者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者以前10名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3.申请青年新秀者,应当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近五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科研成果:

  

(1)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限中文期刊)或者A&HCI、SSCI、CSSCI收录,或者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4篇以上;

  

(2)主持承担1项经费不少于20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主持承担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者承担经费不少于30万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3)以前5名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者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者以前10名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第五条被聘任为“大禹学者”特聘教授的人员在聘期内应当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额定的标准课时,并指导研究生;

  

(二)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者出版学术专著,完成下列任务中的至少两项:

  

1.以主持人身份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层次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及以上层次项目1项,并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2.以主持人身份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者承担经费不少于200万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3.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者以前7名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

  

4.入选中原学者或者国家级层次人选;

  

5.作为主持人且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者重点实验室、或者工程实验室、或者工程研究中心,或者研究基地;

  

6.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授权职务发明专利且转让,转让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三)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负责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者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5—

  

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培养2名以上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青年学术骨干。

  

第六条被聘任为学科骨干的人员在聘期内应当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额定的标准课时,并指导研究生;

  

(二)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者学术专著,完成下列任务中的至少两项:

  

1.以主持人身份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层次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及以上层次项目1项,并以前2名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2.以主持人身份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者承担经费不少于150万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3.以前2名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以前10名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

  

4.入选省级特聘教授或者国家级人才;

  

5.作为主持人且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者重点实验室、或者工程实验室、或者工程研究中心,或者研究基地;

  

6.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授权职务发明专利且转让,转—6—

  

让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三)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前提下,完成“大禹学者”特聘教授科研任务中的一条即视为完成任务。

  

(四)组织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参与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推动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者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被聘任为青年新秀的人员在聘期内应当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额定的标准课时,指导或者协助指导研究生;

  

(二)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者出版学术专著,完成下列任务中的至少两项:

  

1.以主持人身份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层次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及以上层次项目1项,或者承担经费不少于80万的国家级项目;

  

2.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者以前5名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3.入选省部级人才项目;

  

4.独著或者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限中文期刊)或者A&HCI、SSCI、CSSCI收录,或者被《新华文摘》、《高等学

  

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5篇以上;

  

5.作为主持人且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者重点实验室、或者工程实验室、或者工程研究中心、或者研究基地;

  

6.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授权职务发明专利且转让,转让经费不少于50万元。

  

(三)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前提下,完成“大禹学者”特聘教授或者学科骨干中科研任务中的一条即视为完成任务。

  

(四)参与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协助推动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者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被聘为“大禹学者”特聘教授人员,聘期内学校提供平均每年15万元(税前)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工资和校内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津贴,以及校内高层次科研奖励津贴,不再享受其它津贴。学校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工科、实验性理科30万元,文科、非实验性理科10万元。

  

第九条被聘为学科骨干的人员,聘期内学校提供平均每年10万元(税前)的岗位津贴,并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工资、校内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津贴,以及校内高层次科研奖励津贴,不再享受其它津贴。学校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工科、实验性理科20万元,文科、非实验性理科8万元。

  

第十条被聘为青年新秀的人员,聘期内学校提供平均每年6万元(税前)的岗位津贴,并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工资、校内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津贴,以及校内高层次科研奖励津贴,不再享受其它津贴。学校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工科、实验性理科10万元,文科、非实验性理科5万元。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岗位聘任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核后将书面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二)学校人事处初审材料,将符合应聘条件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议、遴选,提出评审意见;

  

(三)学校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四)学校党委会审批后将拟聘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分考核和终期考核。

  

(一)考核:由受聘人所在学院(部、中心)和学科联合组织,以学院(部、中心)为主并负责,学校人事处、科技处参加。“大禹学者”特聘教授、学科骨干受聘人员考核按照教授岗位(结合学位)考核,青年新秀考核按照个人实际职称(结

  

合学位,讲师博士的按副教授博士)岗位考核。受聘人员应当制定聘期目标计划,并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教学科研完成情况工作报告,所在单位对受聘人员教学科研完成情况给予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终期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届满5年进行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学院(部、中心)与学科参与。聘期届满30日内,受聘人向学校人事处上报届满总结报告,学校人事处组织专家考核组根据其总结报告、业绩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合格者,可以依照应聘条件重新进行申报,经评审符合上岗条件者,可以继续聘任为相同岗位,或者申请其他类型岗位。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再受聘相应岗位。届满不再续聘人员按学校聘任的实际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岗位受聘人员津贴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管理:

  

(一)津贴按发放。受聘人员完成所在学院(部、中心)相应岗位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发放规定的津贴;不能完成相应工作量的,按照所在学院(部、中心)对相应岗位考核规定的扣减比例同比例扣减。

  

(二)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达不到所在学院(部、中心)对教授、副教授等相应岗位工作量要求的,学校终止聘任合同,受聘人员退还已发放岗位津贴。

  

(三)受聘人员中途辞聘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退还已发放—10—

  

津贴。

  

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岗位受聘人员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管理:

  

(一)受聘人员在相同岗位最多续聘一个聘期。

  

(二)科研启动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对相同岗位续聘人员,学校不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聘期结束申报其他岗位的,学校补齐科研启动费的差额。中途辞聘或者因个人原因被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学校收回为其提供的科研启动费余款。

  

(三)“大禹学者”聘任期间受聘为更高一级特聘教授的,自受聘之日起享受相应津贴待遇,“大禹学者”岗位津贴自动终止。

  

(四)学术骨干和青年新秀只有在一个聘期结束后,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的其他类型岗位;在聘任期间受聘为校外更高一级岗位(省特聘教授、中原学者等)的,自受聘之日起享受高一级岗位的津贴待遇,原有岗位津贴自动终止。

  

(五)受聘人员具有出国逾期未归、违法违纪被处理、在聘期内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时间不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其他不良情形的,学校有权提前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并视情况追回已发部分或全部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对于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华水政〔2016〕39号)引进的高端人才,在高端人才聘期内不再申报校内高层次人才岗位。

  

第十六条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

  

计划实施办法》(华水政〔2014〕147号),已经入选学校“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者,在结项验收后方可申报校内高层次人才岗位。

  

第十七条河南省特聘教授、中原学者享受规定的岗位津贴,并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工资、校内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津贴,以及校内高层次科研奖励津贴,不再享受其它津贴;校内津贴的发放应当至少符合所在学院(部、中心)对教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

  

第十八条设有特等奖的省部级科研成果,特等奖视为一等奖,其他等次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述的国家级项目,特指学校为主持或者参与单位,立项通知中没有学校名称的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的验收成果,不得重复作为本办法的验收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级特聘教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华水政〔2007〕31号)同时废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切实践行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总要求,全力推进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战略构想落地生根,加快建设人才强市,为大运城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市场主导”原则,以“急需紧缺为先、发展需要为本、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为导向,着力解决我市人才总量偏少、产业领军人才短缺、人才市场化不够、人才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加快引进高端人才,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流动规范的精准引才新机制,使各类人才在运城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尽展其才、建功立业。

  

第三条

  

聚焦“一区五带”发展布局,发挥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中心城市区位优势,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以总部驻运、项目入运、资金投运、人才进运等方式,在我市集聚一批具备原

  

企业或合作开发产业化项目,有明确产品和市场目标,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其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且本人为法人代表,投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成果转化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并能在我市形成新兴产业;或主持过大型科技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

  

3.拥有3年以上在世界或中国五百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关键岗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高级技术职务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4.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高学历人才

  

高学历人才指国内外知名高校毕业的优秀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式与人才进行合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运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全职引进,指人事关系转入我市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

  

柔性引进方式主要包括项目合作、顾问指导、技术咨询、专业管理等;全职引进方式主要采取考试考核、选聘认定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全职引进,也可以柔性引进;第五条规定的高学历人才须全职引进。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征集用人单位引才需求,编制我市引才需求目录,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

  

(二)对接洽谈。用人单位可通过各种招才引才方式,与有意向的优秀人才直接对接。

  

(三)评审公示。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合作期间的目标责任、薪酬待遇、服务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及时将合同签订、在岗离岗等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条创新创业支持

  

(一)启动资助。凡是国家级、省部级、教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教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来运创(领)办企业,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企业注册后,先行拨付50%的资助资金,两年后对引进人才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予以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待其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资助资金。

  

(二)场地优惠。3年内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负责免费提供100-3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地。

  

(三)贷款支持。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化潜力大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3年内,由同级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最高5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同级财政根据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不低于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四)金融扶持。创(领)办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新的科技研发和产品开发项目。

  

(八)获奖支持。对人才(领)办企业参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引进人才新入选山西省“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奖励。

  

(九)学术支持。鼓励国(境)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我市发起、组织学术论坛,力争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落户运城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支持各类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组织发起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并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优先推荐、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赴国内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十)项目申报。引进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时,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对人才创(领)办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免费提供5年云数据服务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主持的科研项目中取得的科研成果,科技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

  

(十一)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优势企业、科研院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经济开发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本办法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给予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3个月,按实际在运工作时间发放人才津贴。具体标准为:

  

(一)国家级专家,给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20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2万元的人才津贴;给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1万元的人才津贴。

  

(二)省部级专家,给予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百人计划”入选者、“三晋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5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8000元的人才津贴。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5000元的人才津贴。

  

展需求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根据用人单位和引才中介机构事先约定佣金的5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四条

  

政治待遇。对建设大运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各级媒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行业领军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当地党委会,参与相关领域的决策制定。对贡献突出的人才优先推荐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优先给予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第十五条

  

职务职级。以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精准扶贫工作为重点,从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其他科研院所,积极选聘引进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毕业院校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工作。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确定为八级职员和七级职员,并择优选派到县乡两级或对口基层单位挂职锻炼。锻炼期满,可返回原岗位工作,也可留在所挂职单位工作。硕士研究生服务基层3年期满(含试用期)、博士研究生服务基层4年期满(含试用期),考核优秀且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工作表现突出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经组织部门批准后,可选聘到

  

第六章

  

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由用人单位负责购买租赁商品住房,解决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住房问题。未租用人才公寓或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5年。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的优秀毕业生在3年服务期内,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以上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租房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户籍迁入。引进人才实行优先落户制度,引进人才可在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均可随迁。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对辞职、离职后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并将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全职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

  

目、申请资金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决策咨询、配套服务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养。坚持人才引进和培育并重,对现有人才经培养成长为“两高一紧”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本办法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处理好现有“两高一紧”人才与新引进人才待遇问题,条件允许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政策适当提高现有人才的待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跟踪服务。市委人才办对引进人才的使用、考核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数据库,构建人才资源信息化系统。加强领导干部与高端人才的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包联人才创(领)办企业和高端人才诉求“直通市领导”工作机制,听取人才意见和建议,强化人才反映问题诉求的核查备案,建立问题台帐,实行分类分发限时办结。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人才创(领)办企业项目,优先解决立项、环评、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有关项目手续办理和公共资源配置问题,加快各类企业项目落地。

  

第二十八条

  

动态管理。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建立引进人才流失报告和退出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期满离岗、中途离岗、辞职辞退等退出的人才情况,按主动退出、劝退、取消资格等分类报告市委人才办。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中途截留。在引进人才工作中涉嫌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财政资助,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本办法奖励政策和市级现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按“从新从高从优”原则执行。未尽事宜采用“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水政〔2006〕167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通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现我校师资建设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原则

  

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虑选聘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也要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人才引进要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拟发展的新兴学科,兼顾其它学科,要注重新专业、实验室师资建设及管理队伍建设。保障我校人才队伍科学、协调、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两院院士;

  

(二)省部级及以上特聘教授;

  

(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教授;

  

(五)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引进人才的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人—2—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并纳入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

  

(二)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采取多种途径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来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学术评鉴,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同意引进的人才,由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负责落实相关待遇。

  

四、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1.年薪面议;2.配备专用轿车;

  

3.在学校工作期间,免费提供30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30万元;

  

4.提供科研启动金100万元,组建专业研究所并安排2-3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二)省级及以上特聘教授

  

1.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年15万元,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2.在学校工作期间,在新校区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0万元;

  

3.提供科研启动金50万元;安排助手1-2名;参加国

  

—3—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在新校区提供20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5万元;

  

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5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20万元;安排1-2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院给予适当资助。

  

(四)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作为学科带头人(须经学校聘任)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在新校区提供18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

  

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3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优先安排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五)教授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4—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在新校区提供18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

  

3.工科提供科研启动金15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类5万元。

  

(六)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完成副教授的岗位职责后按照副教授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2.在新校区提供15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学习补贴)8万元;

  

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5万元。

  

五、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不少于8年,且需签订岗位聘用合同,首次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其聘用管理按照学校职工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跟踪评价,建立学校高层次人才档案,作为考核和其它考评的依据。

  

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牵头,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下设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引进人选组织考查,提出初步意见;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研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方面的其它相关问题。

  

(二)引进人员如同时具备学历、职称等多项优惠条件,享受其中最高标准待遇。

  

(三)引进人员的配偶若为学校所需专业的博士或正高,同时引进时除住房提供一套外,其它优惠待遇可同时享受。

  

(四)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也可采用兼职、短期聘任等工作形式来学校工作。其待遇按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贡献大小等采取协约的办法确定。

  

(五)引进的各层次人才来学校后,由人事处组织签订相关的工作协议。学校若在引进过程中为第三方支付了培养费或赔偿费,则从其引进待遇中核减。

  

(六)在服务期内,各层次人才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学校,如若必须调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须退还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师资队伍—6—建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引进办法通知

  

—人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

  

枣庄市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以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创新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柔性引才机制,加快高端人才集聚,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6〕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理念,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枣庄,提供智力支持服务,构建政府引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灵活多样的引才格局。

  

第二章引才方式和对象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各类社会组织等)以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服务外包、技术入股、人才租赁等形式,柔性引进创新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端人才。

  

第四条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首席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引进的高端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引进方式、劳务报酬、合作内容及效益目标,约定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引进期间,每年在枣庄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六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的认定工作,随时接受用人单位申报,每个季度组织专家集中认定。申报时,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需在枣庄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人才身份证明、引才协议等相关材料。区(市)、枣庄高新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按属地原则由区(市)、枣庄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市属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第四章支持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对认定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元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发放“人才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休假疗养、健康查体等相应待遇。符合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申报条件的,优先纳入工程支持;符合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第八条企业柔性引才的劳务报酬总额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市、区(市)财政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已在我市申报并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不在申报范围,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九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工作协议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2—1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十条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高端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配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6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的若干规定

  

枣办发[2015]27号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有效破解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才要素制约,鼓励企业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1、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鼓励企业与市外、海外科技领军人才联合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创业创新项目,经评审优先纳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分别给予50—3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2、鼓励企业引进使用海外人才智力。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报人社部门备案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5000元的经费补助。对经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分五年发放。

  

3、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基础人才。对企业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以发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一批大学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职在岗、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承诺服务3年以上),由同级财政按照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人才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连续发放三年。

  

4、支持企业培养开发技能人才。对企业技能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证书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由同级财政补贴50%的评审鉴定费。

  

5、支持企业建设人才平台载体。对当年新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科技孵化器、技师工作室(站)等人才载体及创新研发平台,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共建平台、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并取得实际成效的,支持申报“山东省科学院—枣庄”产业技术研发联合基金项目,经评审,择优给予项目扶持。

  

7、开展“人才工作先进企业”评选表彰。对重视人才工作、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各类人才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才工作先进企业”,并给予10万元奖励。

  

本规定支持的企业范围为在枣庄市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含中央和省属驻枣企业)。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人才,其补助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

  

为抢抓省委、省政府关于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的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更好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就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当前,枣庄正处于城市转型和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继续深入推进城市转型战略,促进经济快速隆起发展,关键在于破除人才瓶颈制约,集聚一批能够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坚持政策引领、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高端、引育结合,能够有效吸引高层次人才向枣庄聚集,更好地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加快城市转型、建设“幸福新枣庄”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从2014年起,力争用五年时间,在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面向海内外引进培养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和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我市高层次人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升,逐步形成枣庄人才竞争优势。

  

二、工程体系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重点支持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和学术研究类人才。其中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侧重支持产业人才,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人才链整合创新链、带动产业链,形成高端人才引领优质项目、优质项目聚集高端人才的良好格局。学术研究类侧重支持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引进培养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学术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能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一)产业创新类。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等我市转型发展重点领域,计划支持50名左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形成50个左右的创新团队。

  

(二)科技创业类。计划支持4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三)学术研究类。计划支持10名左右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

  

(一)产业创新类

  

标准条件:领军人才产业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主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领导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其技术研发方向处于国内产业发展前沿,研发成果处于省内外同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成果产业化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是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或能填补市内技术空白领域、较大程度推动我市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启动支持经费50万元;成果落地转化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科技创业类

  

标准条件:创业人才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海内外创业经验或知名企业中、高级职位管理经验,是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之一,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战略,能够填补省内空白或引领市内相关产业发展,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有明确的产品线和市场目标,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省外“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50万元。(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支持,最高金额为100万元。(3)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三)学术研究类

  

标准条件:在自然科学及文化、教育等社会科学领域内取得重要成就、作出突出贡献,且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具备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泰山学者”潜力,课题研究方向有重要创新前景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对入选的每名学科(学术)带头人,给予科研补助资金30万元,分3年拨付,重点用于课题研究、科研设备购置、学术交流合作等用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泰山学者”后,再一次性发放补助100万元。人选所在单位应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可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人选组成团队。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对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和《枣庄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枣办发〔2010〕19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管理评估

  

(一)实行绩效评估。工程入选者统一作为“枣庄英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库管理服务,管理期为3年。工程人选入选后,与用人单位(园区)签订工作合同,约定产业化时限和效益目标。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据此拨付次年经费;管理期满后,进行期满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供后续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相关称号,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

  

(二)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人选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资助扶持的,取消人才称号,停止其相关待遇,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对在人才团队管理服务中出现重大问题、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拨经费,问题严重的取消申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资格。

  

(三)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制度,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人选工作情况,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和动态监测。

  

(四)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要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强化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配套服务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枣庄英才给予优先支持,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专项培训、分配激励、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予以落实保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各类平台载体建设力度,优先支持枣庄英才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枣政发〔2013〕10号)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

  

(三)各级各部门要大力优化人才创业环境,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对落户本区域的枣庄英才及所创办企业,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降低创业成本。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投融资服务,引导投资机构对枣庄英才项目跟进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注重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枣庄英才及所创办企业相应支持。

  

(五)各企业、园区等用人单位要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要大胆创新用人制度,允许枣庄英才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兼职流动,支持枣庄英才在科研立项、团队组建、经费使用、薪酬分配、评估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六、组织实施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以及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监督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考察复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产业创新类和学术研究类,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领域主管部门配合。科技创业类,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局配合。需另外开辟新的项目计划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申报、遴选、管理、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各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市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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