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坚持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队伍,强化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着力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注重引进青年人才。
(二)坚持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健全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进海外人才机制。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公共服务和营造引才环境等作用。
(三)坚持政策支持、优化服务,制定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着力完善和落实外国人才来桂工作管理、永久居留、合理流动、服务保障、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措施,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形成具有区域乃至国际竞争力的人才优势。
(四)拓宽渠道,创设载体,赋予我区驻外机构引才引智职责,统筹推进区外海外引智站点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招聘制度,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以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等为载体,广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培养我区所需专门人才。
(五)统筹兼顾,刚柔并举,把海外人才引进纳入我区人才工作规划,与各类人才引进工作统筹实施。统筹人才的引进和自主培养。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鼓励和支持引进的人才智力在区内共享共用。
第二章海外人才的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人才,指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具有外国国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二类:具有中国国籍,并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三类:具有中国国籍,非公派赴国(境)外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四条上述三类海外人才中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并获认定的,为自治区级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待遇和服务保障
第五条海外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便利待遇:
(一)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区外引进到我区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类的海外人才,如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在工作地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我区急需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类的海外人才,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R字(人才)签证。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类的海外人才及其家属,需办理区内落户手续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类的海外人才引进至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如因私返回永居国(地区),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无需前往公安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如返回永居国(地区)执行公务,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持普通护照出入境,并凭工作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执行公务相关费用。
(五)各地中小学校应当积极接收学区内单位引进的或常住的海外人才随行子女入学就读,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海外人才的随行子女可以在初中就读所在地参加统一的高中升学考试,当地高中按照同等条件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我区高等学校的,学校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国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暂时尚未能够办理或原已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具备转移接续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筹措资金为海外人才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或给予相应补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我区各地海关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境工作和生活所需的合理数量科研、教学物品及自用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八)持有我区签发的有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人才如需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业务,符合金融机构申办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按国内居民同等条件办理。
第六条为支持海外人才在桂工作,我区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原则,积极主动为海外人才提供能够发挥其专长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引进的海外人才在担任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新技术、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方面具有同国内人才同等资格。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海外人才及其团队所聘体制外人员可以采取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制,所聘的体制内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政策规定的,也可以采取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工资总额限制。
(二)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引进的海外人才在申报我国我区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参与我区重大规划、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等咨询论证和国家、地方标准制定,参加国家和地方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等,享有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资格。
(三)引进的海外人才,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可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引进的海外人才为我区急需紧缺的,一般通过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允许其自带或自聘科研助手,不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等条件限制;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其需求,支持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自治区财政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经费,对重大创新项目研究以及回国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择优资助。
(七)鼓励各类园区吸引海外人才投资或以转化的科研项目创办企业。各类园区对海外人才实际投资或技术入股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三年初创期内,可以给予减免场地租金优惠。自治区级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创新创业场租补贴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引进的海外人才在国(境)外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其博士后研究阶段视为工作经历,计入工龄。
第七条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对急需紧缺人才优先审批。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签发有效期一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R字(人才)签证。对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提供绿色通道;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及永久居留时,给予相应的政策便利。
(三)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和高校“百人计划”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计划。
(四)全区各地各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的专家范围。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有配偶安置需要的,由用人单位积极予以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报请所在市县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子女入学需要的,由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
(七)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如用人单位已满编的,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办理入编手续,并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增加编制,实行专编专用、专项管理。
(八)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九)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单位所在地医疗服务优诊待遇。
(十)统筹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门服务,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特殊政策。
第四章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
第八条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建立统一、高效的海外人才管理机制。
第九条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引进海外人才工作。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引才政策、编制发布引才目录、组织实施重大引才工程、政策项目实施效果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研究拟定引进海外人才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外人才来华工作、出入境、居留、永久居留、创新创业、社会保障、社会融入等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外人才招聘活动。
(三)财政、外事、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海关、侨务、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宣传等工作。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侨联、科协、欧美同学会等群团组织发挥职能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引进海外人才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是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引进海外人才智力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一)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重大人才项目人选、建设引才平台载体、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考察讲学、项目聘用、研发合作、专题培训和举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发现和吸引各类优秀海外人才。
(三)全区各地人才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发展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充分尊重用人主体自主权,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支持国际组织、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来桂开展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组建项目办公室,成立研发中心和办学实体,更好地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和技术。
第十二条建立全区统一的海外人才信息库和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人才引进和跟踪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围绕人才引进目标分类设置绩效考核标准,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全区各地把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发挥财政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大投入。海外人才来桂创新创业,可以享受我国和我区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通过制作宣传册、慰问、座谈、在线互动等多种形式主动走进海外人才群体宣传、讲解我区引进海外人才的政策,使在桂工作和有意向来桂工作的各类海外人才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政策规定,并充分享受到各项便利和优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人才的具体办法,创设相应的人才项目,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桂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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