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福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网络创业扶持
政策内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可给予一次创业扶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到贫困村创业
政策内容: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6.创业项目省级资助
政策内容:创业项目申报申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项目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拨付3—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办理渠道:项目申报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站:http//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操作步骤为:点击网站右上角“服务平台入口”,选择“个人注册”,进入“创业项目申报”。
7.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政策内容: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税费减免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各级国税、地税部门
10.支持返乡创业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创业地财政局、人社局
11.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创业所在地基层(社区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渠道:所在地基层(社区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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