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本月起实施)
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我市本月起实施新的《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单位申办、个人申办、代理机构申办3种途径申办引进。同时,留学人员回深圳办理相关留学资格审定、引进业务等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留学人员资格认证审批时限从7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引进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到8个工作日,并取消6份材料。
根据该办法,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者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取得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选择以下3种方式之一办理引进业务:一、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二、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三、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新办法简化申报材料,取消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计生证明、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配偶学历认证和现实表现证明等6份材料。申办人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学历、资历证明,属于留学人员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当前有效身份证。属于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者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籍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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