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要求 创业财政资金申请)
深圳市级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认定的*人才、地方级*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奖励补贴。经评审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给予1亿元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市认定的*人才、地方级*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地区人才与**团队项目落户我区的,给予深圳市资助经费50%、不*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地区、“特支”、广东省*人才到我区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广东省**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落户我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不*过8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对以上获得配套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创业企业,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不*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且不*过50元的场租补贴。
享受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人才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奖励补贴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同时,人才新政后已领取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额。8月30日,由深圳市人社局公布的《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条件、标准及方式等予以规定,《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
享受奖励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需在深圳全职工作
《通知》称,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深圳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人才、地方级*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后深圳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才工作经费。
享受上述奖励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都需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两院院士和**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还应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还应在深圳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未享受深圳购房优惠政策;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且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未享受深圳优惠购房政策。地方级*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人才工作经费的,需在深圳依法注册登记,与两院院士和**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两院院士和**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奖励补贴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人才为120万元;*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两院院士和**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申请人可进入市人社局网站首页“网上申报”板块,进入“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材料交至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新政后已领取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额
2016年3月23日,深圳市委、市印发了《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次《通知》也以此时间点为界限,对不同情形下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补贴额度予以明确。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领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两院院士和**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两院院士和**人才科研工作,两院院士和**人才工作经费下达后,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使用两年。
深圳市级政策。未来五年**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潜力的人才并争取入选3—4名,**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地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人才15名左右。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和600万元奖励补贴。每培养一名两院院士给予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工作站(室),传帮带培养**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工作站(室),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地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一)A类人才中的**人才可享受市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类人才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
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能,根据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提供服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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