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孩子户口入集体户 用这招择校招不行了)
原标题:迁孩子户口入集体户用这招择校招不行了
《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送审稿)》目前结束公示
本报讯(记者陈维澈)部分群众在本市有住房,但为了小孩能取得优质学位而有意将房屋出售,然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集体户,以后这种情况将不再可行;单位集体户中超过1/5的人员属“人户分离”的,公安机关将暂停该单位户口迁入……这是昨日记者从刚刚公示结束的《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情况,不久中山将正式实施此《办法》。
据悉,这是中山市首次对集体户口管理形成书面政策,对落户集体户口的人员进出、集体户所在单位职责、“人户分离”现象等存在问题进行政策引导。
首次集体户口政策出台
据中山市公安局介绍,《办法》的出台的目的有三:服务保障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尽可能地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提供落户便利,因此该暂行规定对集体户口的设立条件尽可能放宽;管住管好现有的集体户,对现存的集体户口符合“关停并转”条件的,提供政策操作依据;理顺今后集体户口管理,对落户集体户口的人员进出、集体户口所在单位职责、“人户分离”现象等存在问题进行政策引导。今年7月4日至7月11日,《办法》面向社会公示。
三易其稿条件逐步放宽
其实,早在3年前,中山就已经着手准备集体户口管理的政策出台,记者了解到,在2011年3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为何《办法》直到3年后才迟迟出台?据公安局介绍,《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从一开始到现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
公安部门介绍,《办法》一共修改了3次,相关条件也逐渐放宽。今年4月,为慎重起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送审稿三稿(定稿)逐条予以审定讨论,并在讨论会上一致同意将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再放宽:废止企业员工数,仅保留纳税额度。同时,对出生小孩落户集体户,住房定义,迁入企事业单位、人才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落户内容进行了化繁就简,尽可能地简单列明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小孩落户集体户口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儿女应随家庭户申报入户
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希望落户中山,一个主要原因是考虑孩子的上学问题。按现行政策,如果小孩的集体户口在中山,教办会根据孩子集体户口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这次《办法》中就对小孩落户问题专门进行明确。
公安部门介绍,对于小孩落集体户的情况也进行过反复修改,目的是解决现实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市民在中山有住房,但为了小孩能取得优质学位而有意将房屋出售,然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有的夫妻双方都在集体户,但为了孩子能取得优质学位,即使符合将户口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的条件却一直不迁出,或者已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但为了小孩读书又申请将户口从家庭户迁回原集体户。
对此,《办法》第13条作出详细规定: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小孩应该向父亲或母亲所属家庭户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入户;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小孩可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集体户。集体户所在单位和镇区相关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村居要设专门集体户口
企业倒闭,企业集体户内人员户口或由企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集体户口接收
《办法》中,还新增在村居委会设立专门集体户口。公安部门介绍,此举的目的是解决集体户口符合“关停并转”条件、无地址可迁移、人户分离找不到本人、外嫁女无法迁回原籍、住房出售后在本市无住房,又影响新屋主户口迁入等类型的户口。
另外,已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因倒闭、破产重组等原因而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注销该集体户并收回原《集体户口簿》。该集体户内的人员户口在没有新集体户口可以接收,或经公安机关调查在中山确实无属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的,由倒闭企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集体户口接收,当地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办法》正式实施后,所有村居都要专设集体户口。为了确保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发文。关于计生问题,《办法》规定,在集体户口设立前,申请单位及拟迁入该集体户口的人员应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协议。集体户口计划生育责任协议内容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拟定,并落实日常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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